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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貨物的木制包裝及檢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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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貨物的木制包裝及檢疫要求

      發布日期:2014-08-07 作者: 點擊:

      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一、進境木制包裝 

      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應當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檢疫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以下簡稱IPPC)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專用標識。除害處理方法和專用標識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和標識要求。 

      進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對已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木質包裝,按規定抽查檢疫,未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 

      (二)對未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木質包裝,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理。 

      (三)對報檢時不能確定木質包裝是否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抽查檢疫。經抽查確認木質包裝加施了IPPC專用標識,且未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發現活的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經抽查發現木質包裝未加施IPPC專用標識的,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理。 

      二、出境木制包裝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69號令《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專用標識。上述處理由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授權的有資質的企業施行。 

      木制包裝的處理方法有: 

      (一)、熱處理(HT) 

      1.必須保證木材中心溫度至少達到56℃,持續30分鐘以上。 

      2.窯內烘干(KD)、化學加壓浸透(CPI)或其它處理方法只要達到熱處理要求,可以視為熱處理。如化學加壓浸透可通過蒸汽、熱水或干熱等方法達到熱處理的技術指標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處理(MB) 

      1.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溫度 劑量(g/m3) 最低濃度要求(g/m3) 

      0.5小時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溫度不應低于10℃,熏蒸時間最低不應少于16小時。 

      (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或輸入國家/地區認可的其它除害處理方法。 

      經上述方法處理并加施IPPC標識的木制包裝,一般不需再出熏蒸證,該標識國際通用。如確需熏蒸證,則需先到檢驗檢疫報檢,經檢疫后再由上述企業專業處理并加施標識后,再將熏蒸結果報到檢驗檢疫機構,經檢驗檢疫機構確認后由其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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